湖南动力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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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动力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 2023-09-21     阅读次数 : 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南省动力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Power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HPES。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由湖南省境内能源动力领域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设计单位、生产和施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全省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能源与动力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能源与动力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能源与动力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动力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1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湖南省能源与动力技术领域内开展如下活动:

(一)坚持学术团体良性运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会工作的运行规律、活动方式及发展政策,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行党和国家在能源动力工程领域的相关决策和战略部署。

(二)主动作为,以党建带会建,持续推动学会建设,搭建相关政府和能源动力领域科技工作者沟通的平台,履行桥梁和纽带职能,促进行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优化学术环境,促进人才进步,推动行业技术发展。

(四)针对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科协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研究报告。

(五)建立科技志愿者队伍,弘扬科学精神,宣传能源与动力科普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六)建立能源动力行业专家库,参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参与国家、省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参与具有湖南特色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七)协调组织学会科技工作者开展跨单位科技创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向上级单位发现举荐科技人才,培养杰出的能源动力领域权威专家学者。

(九)定期、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对会员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积极向会员单位收集、推送最新的国家政策、技术标准、科技前沿信息、成果转化渠道等资讯。

(十一)应会员单位需求,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攻关等技术帮扶。

(十二)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映能源动力工程行业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相关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能源动力领域会员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省内与能源、动力、电力等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科技力量或科技水平的设计、科研、教学、建设、管理、生产、施工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秘书处组织2个及以上会员单位现场考察是否符合会员单位条件;

3、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荐新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或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仍不交齐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在民主决议事项中,涉及人事和财务的重大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学会财务工作。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原则上用于公益类支出。当出台相关文件后,按文件执行);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宜聘请专职会计人员时,由理事会授权,聘请专业事务所或专业会计人员开展相关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4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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